真實的「長臂管轄」是這樣一回事:從法律上講,它是日爾曼習慣法和羅馬法衝突的產物;從政治上講,它是羅馬教廷國家和封建體系衝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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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Zhongjing
嚴格說來,十一世紀的羅馬教廷國家是世界上第一個「民族國家官僚機器的雛形」。
從制度演化的角度來講,羅馬教廷的專家小組是全世界民族國家官僚機構的起源。各封建酋長本來是完全沒有這套機構的。
但教廷無形的屬性管轄與封建君主有體的屬地管轄之間的衝突就這樣產生了。
這就是現代可以被稱為“長臂管轄”的雛形。
所有人的裁決都跟海牙國際法庭的裁決一樣,不一定能夠得到執行的。但是法官大人認為,根據我自己所在的系統,我所創造和延續的正義就是這個樣子的。它跟其他系統的正義相同不相同呢?不相同,但是這不是我的事情。
並通過它的解釋能力和造法能力,使得本來其實是毫無關係、或者至少關係不明顯的各習慣法團體,以英格蘭王國法律和普通法整合起來。
“Common” 就是 “共同”。羅馬有你的普世法,這個逼格比地方法和封建法要高得多。
但是「共同」是可以跟「普世」對抗的。
我們有普通法,普通法不是某部落、某家庭或某領地的法,而是跟羅馬教會的法一樣,它是普遍性的、一般的法。只有普通法才能跟普世法對抗。
而應該說,美國的國內法跟民族國家,自絕對君主國以來一直申張的那種基於地域的絕對管轄權之間是有衝突的。
以司法為基礎的封建主義和以意識形態為基礎的民族主義的衝突,在現在就體現為「長臂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