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ault只要求受害者驚有即時、非法既身體接觸,掂一下都計。
呢點唔係香港獨有。以下全部係外國案例,受害者冇實際傷害,但行為足夠構成Assault:
👉🏻捲起衫袖;
👉🏻大叫「攞把刀出黎」;
👉🏻連續幾個月打電話唔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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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實際上規管未經同意既身體侵犯,唔係單純打打殺殺。
所以用「大聲公都可以襲警?你身體豆腐做架?」去質疑香港法治,某程度上係錯重點。你搬去邊一個普通法國家,Assault都係咁樣運作。
(2/5)
問題核心正正出於「何謂非法」。區諾軒案中,裁判官話佢用「毅進仔」同「黑警」呢啲字。
而且受害者係散仔,隔離就係上司,散仔冇權控制現場行動。
因此得出行為有針對性,而唔係單純引起注意。
(3/5)
當然,我明白大家會覺得,橡膠子彈射眼都冇後果,大聲公點解就變成音波襲擊。
咁問題係選擇性檢控,唔係Assault本身既定義。
我都清楚結論一樣,法治係死咗,變埋喪屍。但了解死因都好重要,知道正常法律點運作亦冇壞。
(4/5)
如果同一單新聞黎到香港,會唔會變咗「飛沫襲警」?值得深思。
(5/5)
bbc.co.uk/news/uk-englan…